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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煌豪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煌豪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或更正為法定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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