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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煥德呆帳」上方所載之新臺幣51,682、新臺幣1,267,000及新臺幣205,200元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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