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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仕瑋
代理人
曾郁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言修、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茂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毓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彥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2項)。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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