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仲銘、張聿瑋
- 原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744元,及其中新臺幣4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744元,及其中新臺幣47,017元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7,017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4,674元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2,261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775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