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昀值
- 即債權人
- 陳雪麗
- 即債權人
- 顏妤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澤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昀值清償新臺幣52,80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雪麗清償新臺幣186,0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妤安清償新臺幣110,03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