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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大都市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彥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與相對人簽訂之租賃合約。

四、相對人如非所有權人,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應負擔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因相對人為租戶,非所有權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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