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缺額,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代表人欄位無顯示任何姓名,相對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非無疑義,故有補正之必要)(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查得相對人公司有前開情形,應一併陳報代理人,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