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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
    陳林惠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陳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26-5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1-9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2-0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3-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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