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270股)(查聲請人前次補正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股數記載為207股,與聲請之270股不符);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林淑英已為拋棄繼承之釋明資料,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查聲請人於114年2月13日補正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林淑英姓名旁書寫「大姊同父異母無繼承權」等文字,惟查2月21日補正狀提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林淑英之母亦為被繼承人即「林劉銀花」。又2月13日補正狀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林淑英姓名旁以文字書寫「拋棄繼承」,故請就其已為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之事實提出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