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張秀華

  • 原告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