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珮雯、張秀華
- 原告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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