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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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