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申請公示催告,惟查依補正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述,本件遺失股票之受通知股東並非聲請人,而係其他8 名股東,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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