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 原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蘭雅分行」,設於臺北市○○ 區○○○路00號1樓,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劉馨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114年7月20日 44,100元 SG7009181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