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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聲請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以供審核。惟查聲請人因己意交付支票於他人,與遺失、被竊等非因己意而喪失支票之法定原因不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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