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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聲請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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