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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聲請人
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民國114年12月12日」?抑為「民國114年12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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