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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聲請人
徐延琳(即李穗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未蓋用印章,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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