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K1175917)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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