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 聲請人
- 民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在
- 聲請人
- 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聲請狀中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誤繕為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聲請人為「現公司名稱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蓋有「最新之公司印文及現代表人簽章」之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