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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聲請人
陳鳳珠
相對人
謝腕芸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八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全事聲字第六二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陳鳳珠部分,准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孟陪、彩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彩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卓靖芸准予假扣押獲准。茲相對人提起對上開5人提起本案訴訟,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1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裁定確定,除對第三人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相對人為勝訴外,就相對人對本件聲請人部分,業已全部敗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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