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玄
- 原告劉德寬
- 被告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劉德寬 相 對 人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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