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錫
- 當事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吳鴻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 相 對 人 吳鴻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勞裁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 度司勞裁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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