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開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黃開耀(WONG KAI YEOW)即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 林宜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盧偉銘、林宜璇為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法人股東指派盧偉銘、林宜璇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盧偉銘、林宜璇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法人股東指派函、身分證影本、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90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