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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原告
    黃惠雯即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黃惠雯即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惠雯為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先致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黃惠雯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惠雯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民事庭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5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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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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