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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1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陳偉民即陳楚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債務人於全球人壽之險種類別係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債權人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樹林育英郵局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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