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36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債 權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債 務 人
鍵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趙憲文之人身保險資料、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應認本件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