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368號
- 債權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源鐘
- 債務人
- 晉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湄涵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宗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莊湄涵、吳宗宜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莊湄涵、吳宗宜之住所係在南投縣,有債務人莊湄涵、吳宗宜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