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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楊澤世

  • 原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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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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