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龍政、楊澤世
- 原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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