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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A01
關係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A03之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本院115年4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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