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聲請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240,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4年3月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惟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