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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聲請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非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宇營造有限公司、張叡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至第二行請求金額誤繕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整,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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