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3號
- 聲請人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薇薇
非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宇營造有限公司、張叡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至第二行請求金額誤繕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整,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