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原告鄔保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鄔保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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