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長庚、蔡議賢
- 原告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相 對 人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14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3月15日 840,00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2 113年11月25日 285,982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3 113年3月15日 780,00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4 113年11月25日 267,461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5 113年3月15日 822,00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6 113年11月25日 273,163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7 113年3月15日 894,00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008 113年11月25日 302,93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TH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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