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3號
- 聲請人
-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友利即津穩空調電器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高雄市政府查詢)。
三、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3月22日),內容需能釋明「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