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方建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簽發票據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丁財,請具狀陳報「方建中」有權代表公司簽發票據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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