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20號
- 聲請人
- 吉世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橋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票號TH0000000本票一紙有載到期日,惟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內容記載到期日為未載,是否誤繕?請確認並更正聲請狀所載到期日,或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三、若提出之本票原本無誤,請陳明提示日期,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期。(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皆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且均不得早於到期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