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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 當事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63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滙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滙敏、曾宇薇、蔡建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業於民國114年6月間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5號裁定准許,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對相對人「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滙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滙敏、蔡建昕」聲請本票裁定,是否具狀撤回該部分?或提出已具狀撤回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5號聲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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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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