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3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文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聲明關於「就新臺幣1,895,679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3,679,85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之陳述,其真意為何?是否限於請求利息?如真意是包括本金及利息均請求者,應於本金與利息之間記載「及」字,即應更正如下所示:「就新臺幣1,895,67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就新臺幣3,679,85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