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4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19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未臻明確,又因附表未載上開之補正事項,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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