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07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慶即威慶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負 責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0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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