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瑾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11號 聲 請 人 林瑾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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