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1號
- 聲請人
-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津
非訟代理人 李孟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1號
非訟代理人 李孟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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