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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奇茂科技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楊仁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票號附表編號001、002本票2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909號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001 111年10月3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8日 002 108年6月3日 10,0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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