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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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