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象印 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顯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象印國 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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