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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侯明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9日聲請狀事 實及理由三、所陳明之提示日為114年9月2日,與附表所記 載之提示日114年8月29日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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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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