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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翰鼎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何雨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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