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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聲請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吳潓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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