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6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聲請人
蔡銘航
相對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67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001 114年7月3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20日 16% 002 114年8月20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2日 16%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