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2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嵐承有限公司、洪國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嵐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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